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连价医〔2014〕14号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卫生局、市经济开发区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3〕134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定“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精神,为巩固村级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筑牢农村三级卫生网络网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由5元/人次调整为7元/人次,调整后,参合人员仍个人支付1元/人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由4元/人次提高到6元/人次;一般诊疗费收费限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收取。
其他管理要求仍按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卫生局、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定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连价费〔2011〕14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应加强村卫生室诊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禁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上级有新规定从其执行。
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卫生局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