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监督机构)食品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指导制度,上级综合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综合监督机构的督导,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省级综合监督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二)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三)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
(五)参与新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现场核查;
(六)负责对下级综合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及考核;
(七)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第五条地(市)级综合监督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二)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综合监督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及考核;
(五)承办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第六条 县(区)级综合监督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
(三)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宣传;
(四)承办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第三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第七条 省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计划。